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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务犯罪是指法官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徇私舞弊实施枉法裁判等影响司法公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随着查处司法职务犯罪力度的加强,法官职务犯罪得到了遏制,但现状仍不容乐观:窝案、串案较多,犯罪隐蔽性极强。最令人心寒的是,有些掌握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官竟沦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使正义无处伸张。这些现象,与法官正义凛然的司法形象是严重冲突的。那么,为何原本高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会步入犯罪深渊?为何打击司法腐败一直在行动却未能禁绝这一现象?原因是复杂的。对法官犯罪缺乏清晰的政策导向,罪数处断规则不合理,附加刑运用不充分,适用刑罚轻刑化,都不利于惩治已发生的犯罪;现有经济待遇和职业保障难以满足法官的职业尊荣,或因职业伦理丧失,或被案外因素所迫,成为司法权运行行政化、地方化的受害者或利益博弈中的“受益者”,这些都不利于对可能的犯罪进行预防;行政程序对法官监督乏力,审判程序监督功能异化,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时困难重重,新闻舆论监督尚不规范,使得法官职务行为难受有效监督。痛定思痛,应当从多个方面去努力。首先要改进罪数处断规则,承认刑法399条第4款是立法缺陷,在该规定被废除前严格解释适用。要适度增加资格刑和财产刑的运用。明确宣示对法官职务犯罪查处阶段“零容忍”、惩罚阶段从严从重;其次,完善法官抗干扰机制,促进法官独立,使领导意志无法干涉个案。同时也要通过立法和检察建议等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失去可“交易”之权;再者,要建立与法官职业匹配的薪资与职务保障制度,培养其超然中立、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兼顾等现代司法理念;最后,实行财产申报公示,设置法官行为监督委员会,实现由行政化向司法化的追责模式转变。通过立法对检察监督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系统规定,积极拓展案件来源渠道以促进查处工作。在保障媒体知情、调查、曝光等权利的前提下,将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下,以舆论督促法官规范司法,预防职务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