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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领域的重要问题,本文仅从委托物与脱离物区分的角度切入对其进行研究。行文采取先破后立的论证方式,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与归谬法进行论证,认为区分立法主义存在种种弊端,造成理论与实践困境,委托物与脱离物统一立法应成为我国法制环境下的立法选择。 在论证过程中,本文除前言与结语之外,分为四章。前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交代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前提、研究主线与方法;第一章主要介绍动产善意取得及相关制度,重点介绍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区分及相关立法例,并对本文批驳之重点区分立法主义的共性进行分析,为下文论证打下铺垫;第二章对动产善意取得进行理论分析,主要从委托物与脱离的区分标准及其与善意取得理论基础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证明委托物与脱离物区分适用导致区分标准内在逻辑矛盾及动产善意取得理论基础的动摇;第三章对动产善意取得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区分立法主义脱离物规则进行分析,指明此种区分造成法律规则复杂化,并引发司法裁判与理论阐释的困境;第四章是关于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完善,在上述两部分对区分立法主义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缺陷的分析基础上,考察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模式,立足我国法制环境,针对脱离物两种重要类型分析统一立法主义与民法、刑法相关制度协调的可能性,以此来论证统一立法的可行性;结语部分得出结论——统一立法是我国法制体系下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