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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城市化和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利用结构产生了较大的变化,每年有大量的农地转为非农用地,而绝大多数农地的“非农化”都是通过土地征收这一途径完成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标准自1953年制定以来,经历了1958年、1982年、1986年、1998年4次修改,修改后的补偿标准比修改前在倍数上有大幅度地提高,但由于补偿价额总体偏低、补偿费用的分配和管理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而导致农民返贫、农民上访的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在新旧补偿标准的交替变革时期,对改进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以及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政策变迁出发,对中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产生的背景、补偿标准制度的演变进行总结,并对《土地管理法》规定下的产值倍数法和2004年在国土资源部号召下各地引领的作为征地补偿标准创新的区片综合价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补偿价格的计算方式问题,而是在补偿标准中没有体现对农民原有权利的补偿和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本文基于多元权利的视角,即从公民生存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发展权的视角对征地补偿标准中各利益主体权利的“应然”与“实然”进行分析,得出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以下问题:(1)征地补偿费并不能完全保障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2)征地目的过于宽泛且征地补偿费内部分配不合理;(3)农民并未参与到农地征收后潜在增值收益的分配过程中。 基于公民生存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发展权这三种权利角度的分析,本文就征地补偿标准的改革提出以下三种构想:(1)在征地补偿中,应充分考虑农地所具有的对农民社会保障功能的价值,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水平,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2)在明晰和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产权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并在征地补偿标准中明确集体土地相关权益的分配;(3)确定农用地转用后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并推行被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