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权利保护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bo_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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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案外人的明确概念,学界也出现关于“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等表述混同使用的情况。无论是“案外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论域中,其本质都是指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自然人或单位。从案外人的概念出发,可以将案外人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对涉案财物主张共有权、主张善意取得、主张自身财物被他人用于犯罪以及主张对涉案财物享有其他排他性权利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确了案外人的概念和类型,还需要对案外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进行进一步地梳理和分析,其中诉讼主体理论、私有财产权保障理论及程序参与理论三者共同为案外人的权利保护提供理论来源。任何立法均应当有理论依据作为支撑。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关涉案外人实体财产权的保护,且财产关系本身错综复杂,涉案财物的民法属性不能忽略。故而研究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刑事法层面,而应当从关涉公民财产权的宪法、民事法及刑事法角度加以整体考量。案外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域外典型国家中都得到了充分重视。基于诉讼模式及法律传统的差异,美国、德国及日本三个典型国家的涉案财物处置模式及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又各有特色。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进行域外考察,旨在探究域外典型国家对于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共识,以期为完善我国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有益经验。其中共同点是案外人都被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中,在美国二元化处置模式中,案外人被赋予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日本及德国一元化处置模式中,案外人被赋予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等同于被告人。此外,在司法审查原则普遍确立下,案外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救济权皆可获得相应保护,有着较为完备的制度及程序保障。明确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探究应然层面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论证分析,可以推导出理论层面上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案外人应具备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结合案外人维护财产权益的现实需求和域外典型国家中案外人权利保护的有益经验,可以提炼总结出理论层面完整的案外人权利保护内容体系,即应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及救济权三大层面的权利。对一般意义上的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后,可以为更好地识别和完善我国案外人权利保护的不足做出进一步的理论铺垫。一直以来,案外人主体及其权利的保护并未受到刑事司法应有的重视。随着财产的形式及权属关系愈加复杂,案外人财产权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面临着更多遭受侵害的风险。我国立法一直未对案外人诉讼地位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引发了实践中的难题。对比理论上实然层面的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及要求,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识别我国当前立法及实践中案外人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整体上看,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案外人权利保护呈现出案外人知情权受限、参与权虚化以及救济权缺位的问题。随着产权保护理念的不断强化,案外人合法财产权应纳入到刑事程序的法律保护体系之中。对于案外人诉讼地位不明的问题,应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明确案外人的主体范围,并将案外人纳入到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此外,应针对立法及实践中案外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予以“对症下药”,进行相应完善。于案外人受限的知情权完善层面,要构建完整的对案外人的告知制度;于案外人虚化的参与权完善层面,应明确其审前处置参与权、强化其庭审参与权以及完善其执行参与权,并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予以保障;于案外人处于缺位状态的救济权完善层面而言,应赋予案外人缺失的审前处置司法救济权、独立上诉权以及申请撤销权,同时亦要设立全面、细致、可行的程序规则来提供实质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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