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补强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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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补强规则是指口供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时,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否则法院不能做出有罪判决。口供补强规则作为审查口供真实性的证据规则之一,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相关立法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司法实践中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缺乏具体标准指引,存在着适用的前提条件、补强的对象、补强证据的范围以及补强的程度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口供补强规则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相关理论研究尚待进一步深入。以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为研究对象,一方面,聚焦于口供补强规则相关规范条文,对口供补强规则的内容进行系统性的理论阐释。另一方面通过多个案分析的方法考察口供补强规则在实务中的样态,探讨本土口供补强规则的完善路径。首先,在口供补强规则的基本理论中,除对口供补强规则相关概念的厘清之外,还聚焦于两方面内容。其一,口供补强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尽管口供补强规则发端于英国,但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各国的口供补强规则有着不同的发展模式。我国长期在“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下,口供补强规则的形成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其二,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价值审视。相对而言,研究者们更加重视对证据能力规则的研究,口供补强规则作为证明力规则在理论研究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口供自愿性保障体系,又有较为严重的口供情结,在此背景之下,应该进一步去完善口供补强规则。其次,口供补强规则来源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不断完善也离不开对司法实践现状的考察。有鉴于此,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侧重运用多个案分析的方法来考察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在对层层筛选出的91篇符合研究主题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后发现:首先,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对其中“只有被告人供述”的实质性理解是:一个刑事案件中虽然在形式上还有其他证据,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唯一证据是本人的供述;其次,提炼出司法实践中否定口供得到补强以及肯定口供得到补强的要素。前者蕴含供述系“先证后供”、无法供述出隐蔽细节两大要素;后者蕴含“先供后证”获取到隐蔽性证据以及供述内容包含隐蔽性细节两大要素。二者共同之处是从被告人供述出的非亲身经历者不可能知晓的信息——隐蔽性信息来判断供述是否真实。再次,在考察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现状的同时,梳理和分析适用中产生的两大问题:第一,口供补强规则适用前提与适用标准把握不一,存在将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和其他与补强名不副实的情形相混淆,对补强证据的补强方式、证明程度把握不一的现象。第二,将印证和口供补强的适用相混淆,实务中将补强和印证视为同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与此同时也就没有对真正需要口供补强的案件予以补强,最终导致口供补强规则的制度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最后,完善口供补强规则的构想应建立在口供补强规则既有理论成果、域外口供补强规则变迁经验以及本土司法实践三大基础之上,具体而言,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在补强对象的基本内容方面应当予以明确,被补强的供述是对全部或者主要犯罪事实的承认;庭前和庭审中的供述都需要补强;口供补强对象的关键在于补强被告人和作案人的同一性。其二,在补强证据的基本内容方面,补强证据本身要具备证据能力,且具有增强主证据之证明力或本身也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在补强程度上,只要补强证据能最大程度上证明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即可。其三,在实践中采用隐蔽性信息来补强口供的司法经验基础上,首先精准界定隐蔽性信息,再根据该信息的隐蔽程度,将其分为绝对隐蔽性信息和相对隐蔽性信息。其中,相比找到绝对隐蔽的新证据而言,根据被告人供述出隐蔽性细节来认定供述得到补强的做法具有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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