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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行的最重要机制之一。有学者认为纵向价格限制作为经营者的一种策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那么,法律上应如何评价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呢?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作出研究,以期对正在审议的反垄断法有所裨益。本文运用经济学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以及实证研究法,以剖析纵向价格限制的概念为始点展开全文的论述,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纵向价格限制的双重效应进行了分析,介绍和评析了各国的纵向价格限制立法与实践,最后结合我国相关的社会经济现实对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提出了建议。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将各国立法以及学者所概括的纵向价格限制的概念归类并予以评述,在此基础上分析纵向价格限制的经济学概念与法律概念的区别,提出了自己对此概念的界定。纵向价格限制,是指经营者单方或与交易相对方以协议的形式,对所供商品的转售价格水平予以限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此,笔者将纵向价格限制的中心词定位为行为,协议仅是行为的表现形式。本部分还对纵向价格限制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其中一种分类是全文论述的基础。第二部分,笔者对纵向价格限制的两种表现形式——固定最低转售价格和固定最高转售价格进行了经济学分析。笔者认为,纵向价格限制具有两方面的效应,即效率改进效应和反竞争效应,但是,其整体社会福利效应如何,并无一个统一的结论。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学分析是在不同的前提假定下进行的,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纵向价格限制来说,其是否具有正向的社会福利效应,还需依据不同的市场结构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笔者对各国纵向价格限制立法状况进行了比较研究。从横向角度来看,目前欧盟及其各成员国以及东亚一些国家对固定最低转售价格采取“一般性禁止与责任豁免相结合”的规制模式;对固定最高转售价格立法则有所差别。从纵向的历史角度来看(以美国为例),由于受到经济状况、经济政策以及经济学派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历史时期的纵向价格限制立法各不相同。由此,笔者得出结论:各国以及一国不同历史时期对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规制并无统一的模式。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工业市场结构的总体特征、纵向价格限制的现实表现及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与分析,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强调价格竞争为竞争政策取向。本部分还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纵向价格限制制度的构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