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外国投资者信息公示制度缘起于《外国投资法(草案)》的规定,隶属于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内容,是在外国投资者信息报告基础上所形成的信息公示范围、公示程序、公示法律责任以及公示的例外等一系列运转规范的制度总称。外国投资者信息公示制度的构想要立足于如何更好地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加强对外资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外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外国投资者信息公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信息公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及信息公示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原则。 外国投资者信息公示便于公众对外国投资者进行社会监督,促使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对有损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因素进行审查。外国投资者信息公示制度体现出我国对外国投资监管方式的转变,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即是实现公平,而信息公示能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促进市场主体竞争公平的实现。 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意味着需要统一的外国投资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外国投资者的信息报告与信息公示。外国投资者信息公示的范围除《外国投资法(草案)》所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包括外国投资者备案不实及诚信信息的公示。外国投资者信息公示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到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在责任设定时,一方面要考虑到维护外国投资秩序、提高利用外资效率的效应,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能打击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外国投资者信息公示监督的积极性。 外国投资者信息公示的例外规定是指我国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在对外国投资者所报告之信息进行公示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甄选,对涉及到外国投资者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示或共享。“商业秘密”的审查和认定可以参考当前司法实践。“个人隐私”则需要一方面严格把握认定范围,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对外国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侵犯。 《外国投资法(草案)》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都对信息公示作出了相关规定,未来《外国投资法》的颁布也应当考虑两者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上的协调。两者协调机制的重点在于程序、标准、法律责任以及例外规定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