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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是我国知识产权权利竞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权利竞合,其权利竞合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我国行政授权机关的审查制度缺陷所致。同时,在同一客体上并存两种权利也为权利的行使以及利益的分配带来了一定的矛盾。因此,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协调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问题,也就成为我国理论界以及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法律实践中对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提供一点借鉴。文章采取递进式写作手法,首先,通过引入案例提出问题,并对所提问题分章研究。其次,文章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做了类型化分析,明确提出相容性竞合与不相容性竞合的区分,从而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前提条件,即在相容性竞合的前提下,因为两种权利的主体在权利申请之时为同一人,并不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所以,两种权利的取得均属实质性的合法取得,不能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在不相容性竞合的情况下,因其在后权利的取得是以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为基础取得的,其权利的取得实质上是一种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违法)的行为,因而其在后权利的取得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这一部分的内容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最后,通过以上分析,提出对不同类型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法予以保护,以此来填补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不足之处,并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种可行性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