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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物权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的日趋成熟化,其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和谐发展,保护了不同交易主体的财产利益。善意取得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面临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冲突,对动的安全进行保护会带来利益的增加,在某些情况下对静的安全进行保护也同样会带来利益的增加。该制度能够有效的调和两者间关系,实现了善意取得的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力保护交易活动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其在交易行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在该制度的规定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着手,将各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态势以及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探讨,并立足本国国情,借鉴世界先进立法思想和立法经验,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将我国立法中对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分析善意取得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善意取得的产生、理论基础和法律效果三方面对善意取得进行法理分析。善意取得是以日尔曼法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再加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的善意要件而逐渐发展起来。第三部分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列举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都有规定,但是在立法体例上存在差异。第四部分将善意取得与其它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该制度与时效取得制度、无权处分制度、公示公信原则、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五部分对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立法思考与综合分析,建议在我国未来民事立法中应对该制度的原则、作用、评判标准等加以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