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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有关环境污染的事件日益增加,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明显增加。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责任形式,指的是由相关环境侵权的责任主体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用金钱等财产加以补救。环境损害赔偿金正是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货币化表现方式,具有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同的价值追求,本质是为了维护与补偿不特定人群在生态污染、破坏中遭到侵害的环境公共利益,并且使得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本身得到恢复和补偿。但是,在涉及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环境损害赔偿金归属不明、赔偿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以及赔偿具体金额难以确定等问题。并且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统一对环境损害赔偿金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在法院判决之后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处理当中也存在着使用流程与后续监管机制的缺失等问题,这对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为了充分实现环境损害赔偿金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的功能,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首先确定环境损害赔偿金应当归属享有环境公益而又遭到损害的一切权利主体;其次明确永久性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将合理的预防性措施费用与诉讼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纳入到现有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中;再次完善环境损害评估相关立法并且对环境损害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程序进行全面的规定;最后采用专门环境公益维护基金来对环境损害赔偿金予以管理,明确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本文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围绕环境损害赔偿金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概述。阐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与特点,对环境损害赔偿作出解释,确定其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形式,确定了环境损害赔偿金相关定义和特征。第二部分是环境损害赔偿金之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当下国内关于环境损害赔偿金在司法实践里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定性不明确、适用前提及赔偿额度不明确,同时其使用流程与后续监管机制缺失。第三部分是完善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建议。针对当前环境损害赔偿金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明确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确定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赔偿范围、完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以及明确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及监管等角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