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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产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几乎物品都可以打上商品的烙印,对名人姓名、肖像等形象因素进行商业化利用的现象随处可见,名人形象的广告纠纷日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并对此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用人格权法或财产权法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已显出不适应之处,自然人尤其是名人的形象市场秩序混乱,自然人的利益、商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从立法上明确这项权利,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认真研究以美国为代表的先进国家在保护个人形象的商业利用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就变得非常重要。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系统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案例提出的问题为起点,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自然人形象权保护的缺陷,考查了美国形象权制度的法律属性,分析了其法律关系内容,并系统论述了美国形象权制度的侵权救济与抗辩理由、死后形象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通过分析美国形象权制度产生的背景,对比我国的社会现实,得出我国应确立自然人形象权制度的结论,并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在参考了国际主要国家相关的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设立自然人形象权制度的一些构想。论文分七个部分。第一章通过介绍三类典型的案例并进行案例评析,从而提出了自然人形象权这一论题,以此为基础,简单介绍了美国形象权制度的由来,指出形象权是从隐私权演变而来,是隐私权不能满足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并界定了自然人形象权的概念,它是自然人对于他的姓名和肖像等人格标识化的可识别性因素所具有的控制其商业化利用并获得利益的权利。第二章是本文内容的重点之一,首先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对自然人形象权制度能够提供的保护,分别从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现有的法律对自然人形象权提供的保护是交叉保护,难免存在法律漏洞,也会产生竞合。接着论述了在我国建立自然人形象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及民事权利类型无法对自然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故笔者主张建立独立的自然人形象权制度。第三章从自然人形象权的法律属性入手,评述了我国学术界关于自然人形象权性质的四种观点,它们分别是新型人格权、商事人格权、新型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可以肯定的是,自然人形象权和人格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新型人格权说和商事人格权说缺乏严密性和逻辑性,混淆了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界限,消解了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类型意义和示范功能。将自然人形象权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也不妥当,因为这种做法会使知识产权体系无限扩张,使得“知识”一词名不符实。自然人形象权应是一种衍生于传统人格权的无形财产权。第四章分析了自然人形象权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名人,是一种自然权利,全体自然人都有权享有;并对主体进行了分类,对不同类别的主体究竟应该享有何种权利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形象权客体与对象的关系,指出了姓名、肖像等形象要素只是彰显形象权的载体,是该权利保护的对象,而客体为自然人的整体形象,商家看中的是其背后的商业影响力;内容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作为一种独占权,权利人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各种形象因素进行商业利用,从而在商品经营中直接获取利益或收取转让费、许可费;转让的方式还可以是继承;权利人还有权排除他人擅自将自己的各类形象进行商业利用。第五章论述了自然人形象权的侵权救济与抗辩理由。自然人形象权应得到侵权法的保护,考虑到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行为中都处于弱势地位,笔者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但本文不主张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自然人形象权的保护期限可以借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权利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自然人的形象权是一种绝对权,但并非是无限制的垄断权利,基于利益的衡平,本文还列举了四种对权利人侵权主张的抗辩理由:受害人同意、非商业性使用、附带使用、权利穷竭。第六章对我国自然人形象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构建。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关于形象权的立法情况,主要是以美国的法律为重点,分析了其中关于自然人形象权的法律关系、侵权与抗辩、保护期限等方面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为在我国制度的构建做了铺垫。在第二节中,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主要从七个方面对该制度的建立进行构建,分别是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律内涵的确定、法律属性的界定、法律特征的概括、法律关系的建立、侵权责任的归属、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在余论中,笔者应用构建的形象权制度对开头提到的案例进行了分析,说明了将自然人形象权制度引入我国以后社会上出现类似的法律问题从实践上或是理论上都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最后是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指出我国建立形象权制度具有紧迫性,笔者将沿着这个方向继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