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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三个环节:要保、核保、承保。通常情况下,核保环节耗时最长,也是保险合同成立前最易发生保险事故的阶段。若投保人在提交投保单时未预交首期保费,即便在核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保险责任。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在投保人要保时随即收取保险费,若核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值得肯定的是该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规制该问题时的法律缺失,但与其他国家所采用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针对核保期间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证。首先,阐述了保险人核保的概念以及保险人进行核保的必要性,并结合实践中发生的“信诚案”,提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即保险人如何承担核保期间的保险责任。其次,对保险人须承担保险责任作出学理和法律上的分析,旨在为保险人承担核保期间的保险责任提供法理上的依据。再次,对国外所采用的临时保险制度与追溯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试图寻求适应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的有效制度。最后,对我国核保期间的保险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即在对临时保险制度进行改良的基础上建立过渡性临时保险制度的设想,以期解决核保期间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