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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共同饮酒导致的矛盾纠纷在我国大量出现,许多法院对该类案件也进行了相应的裁判。但是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相应的解释,故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自由裁量,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有较大差异。例如在共饮人对受害者是否需要承担义务及责任、共饮人的劝酒行为与醉酒者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何界定共饮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共饮人如何承担责任、共饮人对受害者的赔偿比例如何划定几个问题上都有很大分歧。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都会影响着共饮人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因此本文针对上述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指出法律适用缺陷的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对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意见。文章第一部分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梳理了我国司法裁判中共饮人致使同饮者损害的相关案件。通过案件的列举,指出法院裁判该类案件时,在共饮人对受害者是否承担责任、共饮人对受害者是何种侵权行为形态及如何承担责任方式、共饮人对受害者的赔偿比例如何划分三个问题上存在争议。文章第二部分分析共饮人对受害者承担责任理论依据。共饮人在饮酒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先行行为,导致对醉酒者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注意的是,该安全注意义务区别于全保障义务,两者适用的主体并不一致。至于该义务是否完成的判断标准,应采用“合理人标准”,即共饮人只需尽到正常人所应当注意的义务即可。在饮酒过程中,共饮人只需尽到合理的劝诫、提醒共饮人不要多饮酒的义务,但在饮酒结束后,共饮人仅劝诫醉酒者不要酒后驾车等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将醉酒者送至安全的环境之下。笔者认为,共饮人在饮酒过程中或是饮酒结束后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与醉酒者遭受的损失有着相当因果关系,所以根据过错原则共饮人需对醉酒者承担侵权责任。文章第三部分对共饮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分析。在不涉及第三人时,若共饮人仅为一人,共饮人对醉酒者的侵权行为形态是单独侵权。若共饮人存在数人时,则需分情况进行讨论。各共饮人恶意灌酒等故意的侵权行为所导致醉酒人的损害应为共同侵权,各共饮人承担的责任应是连带责任;既有恶意灌酒、迫酒的共饮人,又有不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两者共同导致醉酒者损害的侵权行为形态应是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竞合,各共饮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由恶意灌酒、迫酒的共饮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各共饮人基于不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过失,导致醉酒者损害的间接侵权行为应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的侵权行为,即醉酒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各个共饮人的过失结合导致,各共饮人应承担按份责任。在共饮人涉及第三人的侵权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醉酒者遭受第三人侵害而造成的损失,此时共饮人需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一种是醉酒者导致第三人遭受的损失,此时共饮人需在醉酒者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文章第四部分是共饮人对受害者的赔偿标准分析。在共饮人对醉酒者的侵权行为不涉及第三人时,醉酒者遭受损害主要原因是对自己饮酒行为的放任,故共饮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范围以20%为宜,而各共饮人之间内部的责任份额,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以共饮人在饮酒时及饮酒之后所发挥的作用来确定其赔偿比例。在共饮人对醉酒者的侵权行为涉及第三人时,无论是醉酒者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损失,还是醉酒者导致第三人遭受的损失,共饮人所承担的补充责任限额也应控制在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