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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进入纵深阶段,当前的股权结构法律制度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之需求,从法律上破除单一股权结构的立法限制,尊重公司融资的自主性与灵活性,显得十分重要。双重股权结构在国外的发展历史由来已久,特别是值得一提的是,原本严格恪守“一股一权”原则的德国,也在金融体制改革中逐步对股权结构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追求股份公司融资的更为灵活的方式,于我国相关体制之改进也有重大之借鉴价值。而学术界中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等存在较大争议,对其违背公平之基本法理存在广泛质疑。现实中,亦有众多新兴互联网企业在上市时更加偏爱于这种结构,但其中缘由何在,仍然是扑朔迷离。其中阿里集团之“上市事件”就引起了不小风波。鉴于此,本文展开了关于股份公司双重股权结构法律问题之探讨。全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双重股权结构之基本价值考量。对双重股权结构基本概念进行厘定,展开论述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分析了其在国外的产生与发展背景,阐述了我国以阿里集团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对股权结构异化之需求,以及双重股权结构存在之主要利弊,以探求该制度之基本价值所在。第二部分是域外国家与地区之股权结构立法考察。主要通过对以德日为代表的相对禁止之立法模式和以英美为代表的开放式立法模式二者之间的对比分析,总结出了相应之立法经验,给我国相关体制之设计提供有益之参照。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实行双重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从立法上的缺陷、现实中的阻碍和配套制度之不完善的三个层面,论述了我国实行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落脚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上。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引入双重股权结构之制度构建。对实行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简单探讨,其中谈及了我国筹建“国际板”之需要等内容。并针对提出的问题详细论述完善之建议,提出了在立法上重视效率价值,兼顾公平之理念;建立表决权行使规则;完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等内容;为我国实行双重股权结构扫清立法与现实中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