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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之王”,既能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又能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而在建工程抵押权则是对民法传统抵押制度的突破和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其具备独特的融资优势,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效用,满足解决开发扩资搞建设资金等实际需求,因此在实务中得到广泛适用。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从法律层面予以确认。但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及理论研究的不足等问题,致使立法和实务中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不科学之处。本文从《物权法》对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相关规定的视角入手,对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善现有状况的途径,并寄希望通过完善立法来得以健全。全文的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概述。在此部分,首先通过分析学界对在建工程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得出在建工程是一种特殊的物,其依附于土地进行建设,其法律属性倾向于不动产的观点。其次通过对传统民法抵押制度抵押标的物的条件和在建工程的特征的比较,发现两者既存在冲突也存在磨合,因此在建立和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时,就必须考虑到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作出与传统民法抵押相区别的一些规定。最后梳理了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立法轨迹,从部门规章规定到法律认可的过程。第二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在此部分,首先从《物权法》的视角上对在建工程抵押适用范围的突破作了介绍。其次从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物立法轨迹视角,结合对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时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具体分析了抵押权标的物所包含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建筑物两部分内容,并结合《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大胆构想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在建工程的抵押蓝图。最后就抵押权设立中最关键的问题——登记,从法律规定、我市的登记实务、登记性质与效力争议、登记所提交的材料、房屋建成后需转为抵押权登记五方面进行详细论述,重点阐释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性质问题,认为应属于本登记,而非预告登记,但对在建工程的预告登记提出了设想。第三部分,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权利冲突及解决。在此部分,首先通过分析《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得出立法和理论层面上肯定重复抵押和再抵押的认识。其次分析了重复抵押的具体情形,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冲突解决方式是依据抵押登记顺位,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预售抵押的冲突解决方式则是是否有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最后分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其优先效力也受到《物权法》的肯定,因此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无可厚非。在此基础上,对限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和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列入预告登记行列进行了思考。第四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行。在此部分,首先从《物权法》规定分析了实行对象和受偿范围的区别。其次具体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行方式,尤其针对“烂尾楼”的复杂特殊情况,分析了以资产重组和债转股的特殊实行方式,并提出了在实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最后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权实行的救济方式,建议引入代为制度并对在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投保商业险。结语。结合全文对在建工程抵押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法律角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今后我国在建工程抵押理论研究和立法应着重完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