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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普通法适用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美国法学会自成立之初就谋求以法律重述的形式对纷繁复杂的判例规则进行整合、梳理。在美国联邦体制下,各州法律冲突异常活跃、频繁,因此,美国法学会在启动第一次重述的系统工程时,就将目光投向了冲突法领域。本文以美国冲突法重述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发展历程的考察,旨在揭示美国冲突法重述晚近发展的趋势,以期为我国的冲突法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基于上述目的,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予以专门论述。 绪论指出,在现代冲突法的发展史中,美国扮演了开路先锋的角色。从《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称《第一次重述》)到“冲突法革命”及至《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下简称《第二次重述》),美国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新理论的出台,必将引起立法的躁动,司法实践的需要又催生着新理论的诞生,后者又为新法的制定夯实了基础,如此螺旋式的上升,使得美国冲突法理论及实践成为各国冲突法学者关注的焦点。 第一章介绍了美国法学会统一冲突法的方法,即重述方法。在美国,法律统一的进程从客观效果上看其实就是制定法壮大发展的进程,这种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间力量来推动的。美国法学会无疑是加快美国制定法步伐的主导力量之一,它通过重述方法对美国普通法进行的系统梳理,开创了美国法律统一的新进路。因此,论文以对美国法学会的介评为起点开始探讨美国冲突法重述的发展历程。美国法学会诞生后的第一件工作就是全面地重述美国法律,它慎重地选择所要“重述”的领域,任命合适的报告人负责重述的起草工作。比尔以既得权理论为基础起草了《第一次重述》,但是,综合考察其诞生的社会背景,不难发现,《第一次重述》所具有高度假设、抽象性质的法律选择理论与美国冲突法学界高涨的实用主义格格不入,因而其失败是在所难免的。 第二章通过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阐述了《第二次重述》诞生的背景及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现状。《第二次重述》以第6条为主线,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以例外条款为补充,它充分考虑了当时冲突法上司法观念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冲突法这一主题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其本质就是要抛弃传统僵化硬性的规则,通过对长期以来被忽视的冲突法的价值进行理性分析,确立更加灵活弹性的判断标准。《第二次重述》所确立的观点已经为美国法院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带来了积极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将不断扩大。实践中,《第二次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