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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损害赔偿问题非常复杂,一直是各国司法界面临的普遍难题。如果要像计算机、手机一样的复杂系统的专利损害赔偿,则尤其困难。这类电子消费品是由许许多多的零件组装而成——例如存储器芯片、微处理器和无线电天线——每一个零部件上都布满了专利。例如,苹果公司仅仅在其iPhone手机和零部件上就拥有超过200项专利。如果这200项专利中的任意一项被侵犯,比如一项无线电天线的专利,那苹果公司应该索赔多少钱?乍一看,答案似乎是无线电天线的价值,但如果电器商店并不单独出售无线电天线,就很难对它进行定价。更复杂的问题是,当一个消费者急切地想要打电话或查收邮件时很可能愿意为一个无线电天线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费用。类似的各种复杂问题,都会影响对无线电天线价值的准确评估。为了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本文将主要讨论当一个复杂系统中的一个零部件上的专利权被侵犯时,应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一个复杂系统中的零部件通常都是错综复杂地组合在一起的,这就使得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非常困难。本文提出了一种计算复杂系统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文章第一部分通过一则案例引出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由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出发分析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将分析在专利诉讼中是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的,其中简单描述了适用“利润损失”这一计算的可能性。该部分内容重点在于介绍“合理专利许可使用费”这一更为常用的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法,以及两种主要用来得出适当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方法。文章第三部分将回顾美国法院近期的判决,包括MicrosoftCorp. v.Lucent Technologies,Inc案,以及这些判决如何影响复杂系统中专利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本文重点关注这些判决中的两个方面:(1)坚持分摊规则,以保证得出的合理专利许可使用费能够与交易的经济性和侵权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2)选择最适当的方法来得出专利许可使用费。文章第四部分根据美国近期判例法,总结出一种计算复杂系统中专利损害赔偿的方法。就是遵循Lucent案重审判决中所使用的四步法:(1)通过确定适当的“最小可售单位”来准确分摊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基础;(2)确定该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基础的利润率,用受影响单位数量乘以该利润率,得出合理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上限;(3)根据基于商业事实或其他谈判因素确定的利润分配要素,将合理专利许可使用费上限在专利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分配,分配给专利权人的部分就是合理专利许可使用费。文章第五部分通过对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得出对我国专利法进行完善的建议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