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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救济的重要目标在于保护期待利益,即通过填补受害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各种损害,使他处在一个若合同被实际履行后其本应该有的状况之下。为此,不少国家或国际示范法均确立了替代交易这一独立的违约救济方式。替代交易既是一种独立的违约救济方式,也是一种计算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方法。首先它是从属于损害赔偿救济之下的,属于第二层次的救济方式。其次,一旦受害方选择进行了替代交易救济,其就只能以替代交易价格为基础获得损害赔偿,在此意义上,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方法并列存在。其正当性基础在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原则。我国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两种救济方式。这两种传统的救济方式无法有效实现合同法目标,故我国有引入替代交易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在于如最接近于实现受害方的期待利益、更有效转化市场内在风险的负担以及举证更为简单便捷等。可行性在于如与我国合同立法目标一致提供法理基础,日益繁荣的交易市场易于进行“补进”或“转售”提供经济基础,以及替代交易规则已成为普遍性的救济方式提供现实基础等。本文的重中之重在于我国该如何引入并构建替代交易规则。替代交易规则的成立要件为:受害方已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受害方实际进行了替代原合同标的的交易;受害方进行的交易是合理的。判断某个交易是否合理,要从整个案件的事实出发,综合考虑整个交易的方方面面,包括时间、价格、交易地及替代物属性等。替代交易规则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救济方式,受害方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不仅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也适用于服务买卖合同。受害方选择替代交易救济后,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为替代交易价格减去原合同价格,加上附带性和后果性损失,并扣除受害方因违约而节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