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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行是一种古老的商业中介组织,主营撮合交易与代客买卖,最早被称为驵侩。而牙税是政府对牙行的经营所征课的税收,具有营业税的性质,也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税收之一,起源于唐代。牙税在清代走向制度化,为限制牙行的开设,雍正制定了定额牙帖制度,江苏省也基本确定了分等定额的税制。清末,面对窘迫的财政局面,苏州藩司将牙税税额增加十倍,引发了牙商的强烈抗议,在苏州商会的协助下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抗增牙税运动,最后以地方政府与牙商之间的妥协而告终。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财政部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地方整顿牙税,并将牙税列为中央专款,由地方稽征后缴解中央。中央专款作为临时性的财政政策,在设置之初成效显著,但随着中央政府权威日益衰落,地方缴解数额不断减少,所谓的中央专款名存实亡,税款也被地方政府截留。为保障教育发展,江苏省在1924年设置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并将牙税、屠宰税等税种列为教育专款,由委员会负责征管。委员会接手之初,制定了详细的牙税经收管理办法,但高昂的稽征成本难以为继,在1932年开启了招商包征牙税的办法。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原本作为江苏省会的南京市被划为特别市,由行政院直接管理。特别市成立后,南京市内牙税归属权成为省市间争夺的焦点,引发了历时六年的争夺。通过争夺,我们进而观察背后的制度体系与权力网络。在近代中国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中,税收现代化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牙税的改革可以被视为旧税种改革的重要案例。1931年营业税开征后,牙税因其具有的营业税性质,向营业税过渡也是法理的必然要求。而地方政府则遵循实用主义的原则,缺乏改革的动力,迟迟没有进展。直至抗战时期,重庆政府为裕税源,接管了地方营业税的征收,才使牙税改革得以推进,废止了分等定额税制,改按固定税率征收。观察牙税改革的进程,可以鲜明地发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税收改革中态度的差异。税收现代化的进程,不仅是税种和税制的革新,更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关系的演进。政府对牙行征税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牙行经营的义务。而在考察政府与牙行之间的关系,以征代管的倾向尤为明显。而随着新式商业中介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牙行这种古老的商业组织也必然在历史的浪潮中,逐渐被取代,而牙税也随之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