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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同业态之间的金融业务融合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我国各金融业态之间相互合作、业务联营的趋势已经日益明显,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金融超市等金融创新业务相继推出。探索能够充分实现金融业务有效融合的途径成为我国金融学界研究的热点,于是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在国内也一再被人们提起,并引起广泛关注。本文的目的在于刻画、描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概貌,并从理论上预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方向,为金融监管部门规范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提出相应的对策。全文由六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介绍了研究主题的确定,回顾了国内外的有关文献,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二章在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发表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结合美国、日本等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和发展的角度阐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特征,指出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要以发展纯粹性控股公司为主,并且工商业资本所占比例应该尽量小。 第三章研究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产生背景和制度变迁。首先从宏观背景出发阐述了加入WTO之后在分业经营模式下的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内外压力,但是在现阶段受到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化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证券市场监管水平、法制环境、信息技术的发达程度以及人才储备等因素约束,我国现阶段不适宜发展全能制银行模式的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在母公司层面实现了混业经营,子公司之间严格实行分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在分业和混业的两难之境下的现实选择。而且在实践中金融控股的潜在收益得到了国内许多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青睐,它们基于各种微观动因控股金融机构的实践使得在我国已经存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但是笔者认为纷繁复杂的原因背后的相同制度背景往往对解释金融控股公司的来龙去脉更有说服力。然后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变迁历史,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变迁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80—1995年,政府通过立法使得我国国有银行发生强制性制度变迁,从全能型银行为转变为在分业体制下经营;第二阶段是从1995—2002年,在商业性金融对行政性金融替代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自主地寻求合作或是股权融合,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从2002年开始,监管层正视我国业己存在的金融控股形式,通过金融特许经营的方式对经营稳健、市场声誉好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结合国外金融制度创新理论笔者认为目前阶段金融控股公司创新的特征是监管层和控股公司共同担任创新主体,探索适合于我国金融运行体制的改进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下一发展阶段的特征是具有金融控股雏形的公司通过制度竞争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创新,监管层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将通过立法和机构规范影响模式的选择。 基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处于模式创新的阶段的判断,第四章从理论上讨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首先分析了我国现有金融控股公司可分为三种模式: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产业资本控股模式、及以银行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认为在现阶段产业资本控股金融业存在着产融结合的陷阶,监管真空等缺陷,是目前潜在风险最大的模式,提出我国不适宜发展产业资本控股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观点。然后从现实角度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构造过程,指出我国当前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重点,认为从长期来看应该分三个阶段构造金融控股公司。 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之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研究成为美国金融学界研究的热点,2001年美国安然、世界通信企业倒闭案中花旗、大通等金融控股公司身陷其中,所以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问题成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的应有之义。第五章首先借鉴了国外研究成果分析了金融控股架构下的特殊风险,包括了内部交易、不稳定和丧失偿付能力的风险、不透明结构和损害自由竞争等风险。然后结合我国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提出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资本不充足、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内部交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和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的风险。 第六章探讨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和相应监管对策。首先对金融监管的两种法律原则一合并监管和分业监管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适应性进行了评介,在此基础上介绍了美国如何运用这两种监管原则构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体制,提出构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思路:在现阶段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为主导,建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机制;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应以功能性监管为导向,建立合并的监管体制。最后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提出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