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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关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在2005年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如果不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相应的改革,就会使收回核准权的积极意义被抵消。笔者针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全文一共分三章。 第一章概括地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理论。包括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沿革及其意义。 第二章针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规定相当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笔者指出了死刑复核程序主要在四个方面存在问题。第一、死刑复核程序启动的行政化。第二、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构造的单方化;审判组织的形式和合议庭活动原则不合理;控辩双方(被告人、律师、检察机关、被害人)不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第三、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职权化。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全面审理原则;采用秘密、书面的审理方式;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第四、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普通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可能会出现合一的现象。 第三章针对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按照改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为诉讼化的目标,同时为了尊重人权,实现慎杀、少杀的目的,提出了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主要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诉讼构造、审理方式、普通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之间的关系四个方面进行改造。第一、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上,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救济程序,被告人对是否启动死刑复核程序有选择的权利,但考虑到死刑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为了实现慎杀、少杀的目的,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过滤功能,在被告人没有启动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推定的方式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可以实行权利性启动与推定性启动并行的双轨制。即死刑复核程序原则上由被告人启动,在被告人没有启动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