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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据立法讨论的深入,对证据种类的研究显得极为必要。本文认为,证据种类划分背后所蕴藏的理论基础,与整个诉讼制度的基石是一致的。证据种类的划分,体现了不同法系、不同诉讼方式的要求和特征。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于证据种类的划分不甚科学,对于改革方案争论颇多。笔者认为应首先确定我国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改革方向,吸收两大法系国家在诉讼制度以及证据种类划分标准方面的优点为我所用,可能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本文也以此为根据对我国证据种类体系的改造提出了一些看法。但需要指出的是,受认识因素的限制,一种完美的、能够包容所有证据的分类体系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