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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全面的渗透。与此同时,我国有关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的实践探索正在持续进行。观其内涵,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多媒体设备、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分别在不同地理位置实现举证质证、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的庭审方式。区别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庭审模式,以“在线审判”为特色的电子诉讼庭审模式能够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大大节约时间、金钱成本,实现司法“快节奏”性发展。对于推进庭审程序信息化、智能化进程具有革命性的突破意义。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作为工具理性与法官职业理性共同催生出的产物。在价值论层面,它能够有效化解争议、缓解审判压力,实现了庭审方式的技术化、灵活化和智能化。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其实际操作也表现出不少的弊端。由于信息科学技术的参与,民事诉讼法中的所固有的法理基础、程序价值、诉讼原则、程序规则的内容被重新定义。同时,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还存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人工智能过多依赖、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各级法院庭审系统互通性与安全性等方面的障碍。遗憾的是,国家层面并没有将与之相对应的庭审程序规范进行系统化的立法。为满足社会大众在互联网时代纷争化解的多元化需求,解决实践窘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将科技的方法与标准融入到庭审程序的建设之中,进一步强化了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相对于传统庭审程序的创新性、延展性与进步性。对于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对法律与科技关系的宏观讨论之上,也不能简单地将传统的民事庭审程序原封不动地“搬上网”,更不能将传统诉讼原则、诉讼规则与科学技术简单相加。基于此,在理论上,我们应当结合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的适用现状,回归到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的法理基础、价值和原则等深层理念的讨论,试图找到互联网科学技术对民事诉讼基本法理产生的根本影响。同时,对其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进行重新的解读与诠释,以期对司法改革中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构建提供法理依据及制度指引。并结合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的实践运用现状,从程序公正、程序效率等角度对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作出科学的价值位阶安排,以期恰当地处理传统诉讼价值理论与新型技术的融合问题;在程序上,积极探索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程序,突破传统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两阶段划分模式,其意义在于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一方面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减少了律师和法官间在庭审中发生的程序性、重复性劳动,避免了庭审的时间冗长。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上海虹口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针对部分案件适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模式实践探索,并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有其自身的立法和实践基础;在技术上,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互联网科学技术在民事电子诉讼庭审程序的构建中的辅助地位,避免“技术中心主义”的过度侵蚀。其次,要统一技术标准,建设统一的诉讼平台,全面提升全国电子诉讼以及相关电子司法手段的运用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紧协调统筹东西部的发展,缩短东西部发展空间差距,保障社会的实质公平,维护社会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