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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并与众多传统行业深度整合,开辟了“互联网+”这一新兴发展模式。其中,在“互联网+商业”的融合模式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由于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络开展购销行为,既跳出了时区跨度和地域方位的限定,让购销更加便捷;也节约了购销双方的交易成本,使收益更加丰厚。所以,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的发展势头强劲,交易规模迅速攀升,仅2016年的交易规模便达到22.97万亿元。本文根据交易主体类别性质将电子商务分成三种模式,即企业对消费者的B2C(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企业对企业的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消费者对消费者的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其中,B2C与B2B的交易主体主要为企业,均处于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管之下,市场活动较为规范、税收遵从度比较高;而C2C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双方均是个人,纳税遵从度相对较低,并且其交易数据信息获取难度较大,所以税务部门就C2C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存在较大难度。2015年,中国的网上购物成交金额达38000亿元,其中C2C电子商务占比是48.1%,成交金额达18300亿元。为了确保税金应收尽收,务必强化对C2C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当前,税务部门在对C2C电子商务的管理过程当中面临着征收管理制度缺失、监督管理难度大、信息技术手段滞后、公众纳税意识淡薄等问题,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据相关部门测算,2016年C2C电子商务少缴纳税款约在531.53亿元至747.92亿元之间,严重破坏了公正和中性的税收准绳。结合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和管理方式,我国可加以学习借鉴,一方面要明确征税态度;一方面结合现有税制就C2C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要积极扶持C2C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本文就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特征、发展状况、税收管理面临难题以及其他国家的做法进行阐述,从四个层面辨析改进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策略:一是出台C2C电子商务征税制度和管理办法;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大数据平台;三是强化应税主体的依法纳税意识;四是构建并改进税务部门内部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