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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监护人交易行为这一角度,采用案例实证分析和中外法律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我国的亲权与监护制度。主张修改、完善我国的亲权与监护制度,制定《亲权与监护法》。 论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研究监护和监护职责,是论文的理论起点。系统地整理了与亲权和监护相关的基本概念,重点研究了监护与亲权的关系、监护职责、以及监护的立法精神。强调监护立法以被监护人利益为本位。 第二章研究监护人交易行为。从“交易”的概念入手,深入揭示了监护人交易行为的特征和产生根源,归纳了监护人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而指出:监护人交易行为是监护人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做交易,从而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本章和第一章是论文的理论基础。 第三、四、五章主要以连续强奸幼女案为例,分别分析了监护人交易行为的程序违法、民事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程序违法性表现在监护人对民事诉权的处分的违法性,以及对公诉权的妨碍和对自诉权的放弃的违法性两方面。监护人李父对于民事诉权的处分,既没有为被监护人争取充分的赔偿,又以毁灭和伪造证据为条件,违反了法律对处分权的限制。监护人李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诉权的行使:在案件转为自诉案件后,李父应当为了李某的权益提起自诉而没有这样做,同样违反了法律对处分权的限制。 对于民事违法性,作者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指出连续强奸幼女案中的受害幼女李某由于贞操权被侵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诉权依法应当由监护人行使,监护人的不行使和非法处分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侵权性表现在监护人交易行为使李某丧失可得赔偿3万元以上,也使李某受到人格利益的损害和接受纯正教育和监护的权利的损害。 对于刑事违法性,作者分析了法律规范竞合问题和监护人交易行为的犯罪性问题。对于后者,作者主要论述了监护人李父符合“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条件。因为根据身份特权原则、私权优先原则以及李父并无在公诉中出庭作证的必要这一实际,李父在公诉案件证人身份和附带民诉案件法定诉讼代理人身份发生冲突时,应当充当法定诉讼代理人。 对众多个案的分析,既反映了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又蕴含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主张首先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解决监护人交易行为个案。特别指出:监护人交易行为只侵害被监护人民事权益的,应当由监护监督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延长诉讼时效,由监护人成年后提起民事诉讼。监护人交易行为既侵犯被监护人民事权益,又构成犯罪的,应当变更监护权,由新监护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为了从根本上遏制、防范监护人交易行为现象,作者主张制定《亲权与监护法》,并从监护人特别需要法律保护,现有监护法律应当适时修改,以及关于亲权和监护的法律规范应当用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规定等三个方面深入阐述了理由。为此,作者对我国关于亲权和监护的法律、法规作了系统的述评,并对((亲权与监护法》的内容和架构作了初步思考。关键词:监护亲权监护人交易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