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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欺诈的一种特殊形式,与“保险业一样的古老”的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犯罪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天敌,而且对金融秩序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也造成了严重危害。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关于保险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时间更短,因此法学界对该罪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该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认定以及防范措施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化。而该罪之所以日益猖獗、不易侦破并且极难防范,必有其深刻的原因和特定的条件。因此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深入分析保险业的运作机理和保险合同的内在特点,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特点、成因、犯罪构成以及本罪的认定等问题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本罪的防范提出自己的建议。笔者依据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将全文分为五章,现逐章予以简要说明:前言这部分主要简单介绍近几年保险诈骗犯罪的发展状况、对保险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害以及各国对该罪的关注程度,以此说明笔者的写作动机。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欺诈在本章中,笔者对保险的概念、原理以及与保险诈骗犯罪密切相关的保险合同的一些主要特征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和阐述了保险欺诈的多重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化原理,从而为下一步详细研究保险诈骗罪做必要的理论准备。同时在这部分内容中,笔者也深切地领悟到正确把握保险制度的理论精髓对澄清保险诈骗罪的一些基本问题的重要意义。第二章 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模式和我国的立法概况保险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危及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运用刑事立法惩治保险诈骗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对付较严重的保险欺诈行为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状况、现实国情和立法传统的差异,关于保险欺诈罪的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在这部分内容中,笔者将通过举例说明的方式分类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保险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同时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三章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WP=4>对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研究是在该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对其内涵和外延进一步的明确和澄清,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正确认定并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因而该部分无疑是本文的重点。依通说笔者对本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第四章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定罪就是司法机关对被审理的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相互一致认定的活动。研究犯罪构成不是就理论而理论,其根本目的在于指导实践,而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在本章中,笔者以保险制度的运作机理和保险合同的特点为理论基础,立足"认定",深入的分析和澄清了以下几个刑法学界莫衷一是的问题:1、保险诈骗罪的罪与非罪;2、本罪数额的认定;3、保险诈骗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的界限;4、一罪和数罪问题。第五章 保险诈骗罪的防范由于保险行业自身的专业特点和保险方面立法的不完善,保险诈骗行为仅靠刑事打击是不够的,应该探索全行业性的、以预防为主的、积极主动的反保险诈骗体系。在保险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反保险诈骗的行动从全保险行业到各保险公司两个层次不断推进。有效地抑制了保险诈骗的浪潮。而我国由于保险业起步较晚,至今尚未形成反保险诈骗活动的机制,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保险诈骗犯罪的成因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就我国反保险诈骗体系的建立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