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的国际海上运输中,货物通常被分为散装货和件杂货。散装货一般都是大宗的原材料,需要使用专门的散装货船运输;而承运件杂货的船舶一般应具有多层舱,以便于不同货物的分隔,承运人或其代理在接受承运件杂货前应详细审查货物的外包装,应按船舶积载和安全运输的条件,要求货主用木箱、纸箱、铁箱等包装,以避免货物的灭失、损坏。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目前件杂货运输已基本被集装箱运输所取代。 集装箱运输是一种运输方式,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一是从技术层面,集装箱运输在客观上需要有一定的技术条件,如专门的船舶、码头、装卸设备;二是从法律层面,在集装箱运输领域发生的法律纠纷,涉及到具体的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去解决。集装箱是为人们利用的一种工具,集装箱运输的出现和发展在客观上并没有改变原有运输法律的体系,但由于其现实上的特殊性,其极大的影响了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 在集装箱运输中,从货物接收直至交付的各个环节,由于具体的货物被塞进这样一个铁皮制的庞然大物中,具体业务操作就有了很多不同于传统运输形式的特殊之处,而其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之解决在客观上必然要反映并适应这种特殊之处。 目前对于集装箱海上运输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大方向,其一是从多式联运的角度,着重研究多式联运经营中的责任制问题,这方面的论著相对比较多;其二是研究集装箱运输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着重研究一些在传统运输下已经存在的问题在集装箱运输的条件下呈现什么局面,又是怎么解决的,比如“不知条款”问题,或者研究集装箱运输独有的法律问题,比如滞箱费的问题,这方面的论著相对较少,且非常分散,目前笔者还没有见到专门论述集装箱运输中特殊法律问题的专著和硕博论文。 本文即属于上述第二种方向。限于篇幅,本文仅选取了众多问题中的四个,即集装箱的性质、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集装箱提单中的不知条款、集装箱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