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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着同性恋现象。同性恋者曾经饱受迫害,后来被划分为精神病患者;随着精神病学诊断标准的修正及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兴起,许多西方国家已经赋予同性恋者婚姻权。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理论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精神病学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同性恋权利的影响进行研究。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引言: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大致经历了古代文明、罪行化与非刑事化、病理化和非病理化的过程。本文从精神病学的发展来剖析同性恋权利是如何演变和保障的,为我国保护同性恋权利立法提供有价值的设想。第一章:精神病学的萌芽与同性恋的刑罚化。在精神病学萌芽时期,受到宗教影响,人们对精神疾病是魔鬼的化身坚信不疑。同性恋者与精神病患者之间尽管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同性恋者同样因为宗教受到了极其残酷的对待。同性恋被当作一种“违反人的天性的罪行”。同性恋者的权利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干涉而被无情地剥夺了。第二章:精神病学的诞生与同性恋的病理化。在精神病学的诞生影响下,西方国家的精神病学专家提出了同性恋是性变态的理论。但同性恋的权利没有因为在医学形式上被披上精神病患者的外衣而相应地在实质上被社会认可和保护,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仍规定同性恋是犯罪行为。使得同性恋者的权利经历了“适用死刑—废除死刑、适用较轻刑罚—有条件的不予处罚”的缓慢回归过程。第三章:现代精神病学与同性恋的非病理化。在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影响下,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将同性恋剔除出精神疾病分类。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分类上删除。2001年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确认了同性恋者不是精神病患者。同性恋的非病理化影响了部分国家的立法,最终他们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使同性婚姻的实现成为可能。第四章:精神病学的未来发展与同性恋的权利保障。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促进了现代精神病学的发展。但是同性恋者依然受到社会的歧视。本章就针对同性恋者的生存环境,提出了我国关于保护同性恋权利的法律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