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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关互国计民生,因此,如何解决突出的人地矛盾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国家频繁征地,失地农民问题突出,土地纠纷日益增多,有关农村土地出现的问题几乎都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有关。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变革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初级生产合作社、高级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最终确立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权形式。人民公社解体后,我国农地制度保留了集体所有,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国家行政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不断强化,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已经呈现虚置状态,无法发挥集体所有权的优越性。引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的主要因素有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边界不清晰、缺少处分权、收益权无体现、监督机制缺失五个方面。由于集体所有权的虚置,对内集体组织无权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调整土地,无法有效的管理农地,为农户提供正常生产所必须的公共产品;对外集体组织不能和国家形成对等的博弈力量,维护征地过程中集体和农户的合理利益诉求。马克思产权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产权关系、所有制性质决定所有权制度。因此,农村土地继续实行集体所有是由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我国农村的发展现状决定的;是由我国农民的生存现状决定的。只有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实化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以马克思所有权理论、马克思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为理论基础,立足我国农村、农民、农地的现状,力图能深刻剖析我国集体所有权虚置问题,通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虚置的现状及原因的分析,笔者试图从五个方面探讨集体所有权实化:第一个方面是明确主体,通过确立村集体为农地产权主体,给予集体经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全体村民民主选举出法人代表,把所有权主体做实,实现产权排他性:第二个方面是通过界定产权边界,即确定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之间的产权边界,实现产权明晰性;第三个方面通过收取农民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合理地租,国家给与农民集体合理的征地补偿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落实收益权,让村集体组织在维持自身运转的同时,能为农民提供更多方便生产的条件;第四个方面是通过合理限制国家的征地权和行政权,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同时给与村集体合理调整农地的权利,肯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初次流转权利,落实农地的处置权,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第五个方面通过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行政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机制来落实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