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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迪斯法官的名言——“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已经被奉为证券法的金科玉律。信息披露制度因其可以有效地消除证券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从而被确认为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预测性信息由于本身的特性,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构成对投资者的误导;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往往注重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此类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又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因此,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就成为一柄“双刃剑”:如果禁止其披露将使投资者难以作出最合理的投资判断,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也无法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如果强制其披露,则将使某些公司被迫披露不成熟的预测性信息,投资者也容易受到误导。随着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越来越受到重视,对其披露进行必要的规范已经成为我国完善证券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在分析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的相关制度,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总体上回顾了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过程。美国信息披露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完善的保护,但在有效消除证券欺诈的同时,也造成了权利的滥用。因此,有必要为预测性信息披露创设一种免责制度,使善意的发行人免受诉讼之累。 第二章探讨了美国判例法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即预先警示原则。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和成文法同属于法律渊源。本文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分判例法和成文法两部分进行。本章首先介绍了预先警示原则的出现与发展,接着分析了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并指出其面临的问题。 第三章则探讨了美国成文法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即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的出现与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该规则始创于1979年,此后 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由们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和们998年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加以发展。本章分别对上述三项立法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判例法对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作出简要评析。 第四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现有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出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结合美国相关制度提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