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动产物权变动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买受人、第三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各方利益主体的不同保障实则体现着法律对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调节与衡平,此过程涉及到利益主体之间的区别保障的价值取向,各国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选择不仅是基于各自的立法偏好与价值取向,也是各国法律制定的背景不同。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立法是借鉴大陆法系现有立法成果而来的,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制度。本文以为,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关涉利益巨大、牵涉利益主体多样,甚至对于整个市场交易法律秩序亦能造成深远影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研究应当脱离理论层面的羁绊,需要借助交易安全保障理论来审视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选择与完善。通过利用交易安全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存在一物二卖下的安全保障缺陷、登记公信力制度不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完备等问题。基于交易安全保障的价值考量,本文提出要完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公信力制度、强化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当由立法明文确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在立法层面进一步确立物权行为理论,以保障交易安全。全文内容安排依次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指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存在的问题,即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制度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由此损害了交易安全,并基于交易安全为视角对其进行制度完善。第二部分阐述不动产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理论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详细分析交易安全理论法理基础,并以此为分析视角阐释不动产物权变动对于交易安全之影响的表现。第三部分具体分析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立法概况和存在问题,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具体阐释指出我国不动物权变动存在交易安全保障不足、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制度不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完备等主要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立法概况以及对于我国的启示,通过对典型国家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立法考察得出其对于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完善的启示,尤其是德国民法中物权行为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巨大意义。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所构建的完善建议和措施,结合对于安全交易理论之发挥和市场交易安全价值的选取,提出在现行法律规范前提下,保持形式主义立法制度不变,进一步完善交易安全的保障、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制度的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备以及建立物权行为制度的立法设想,以此实现安全交易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选择的法理耦合。第六部分为本文结语,总结交易安全保障视角下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