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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球经济化以来,世界范围内区域性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焕发出勃勃生机。为了更好地促进区域发展,协调区域差距,经济区域应运而生,从早期的京津冀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到后来的泛珠三角地区。不能否认它们都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经济的腾飞背后也滋生了多样且复杂的区域性问题。在以往,公共问题较为单一,依靠单一行政主体自身的力量便可以得到缓解或是妥善解决,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环境、公共卫生等公共问题也日趋复杂多样,依靠以往单一行政主体的努力再也无法解决这些区域性的难题。加之,这些公共问题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生活质量更是阻碍了城市向前发展,进而也影响了区域的经济发展与进步。因此,有效地解决这些公共问题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尽管近年来,学界和权力行使主体就区域性问题的解决展开了多渠道的探索与实践,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但是通过实践发现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的合作并不稳定,且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部门相较于其他任何部门都更具权威性。因此,如何促使政府间合作能够长效持久地发挥作用在解决区域性公共问题上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较为突出的大气污染与水污染问题等。本文通过对持续性合作这一核心概念进行定义,同时对持续性合作的定义进行探讨与分析,挖掘持续性合作中表现出的具体特征,把握内在的作用规律,并引入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中的交易成本理论进而分析探讨影响政府间持续性合作的可能因素,通过对影响因素的分析,把握因素影响政府间持续性合作的具体脉络即作用机制。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产生的府际协议为研究对象,统计整理泛珠三角2003-2017年的府际协议数据进行相关的验证和说明,主要从时间以及合作领域两个维度为切入点研究政府间的合作行为。主要通过案例研究等方法,梳理现今泛珠三角地区府际合作的现状,验证其合作是否具有持续性特征,并挖掘合作中存在的问题,透过理论的指导来探讨有关解决方案以提供有益于政府间持续性合作的相关政策建议,以期更加高效、准确、快速地解决跨区域的公共问题。研究结果表明,泛珠三角地区的政府间合作仍然存在问题,尽管部分合作领域持续向好,但是仍然需要进行改进。在提出政策建议的同时,对于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与建设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更对其他城市群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等)也同样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更多的是对于国家的区域性发展的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