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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演艺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演出行业也是新人辈出、佳片不断,但是在这样的一个表面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演员的生存环境出现了很多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演员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事件不断增多,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求偿途径堵塞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讨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目前演员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列举和分析现有的几种关于演员就业的调整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在演员就业存在的问题和域外对于演员就业调整方式和权益保护,进而提出我国在建立健全演员的就业保护制度的建议。我国目前对于演员的就业产生的问题应当使用何种的调整方式研究还是比较的少,这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是相当的零散,只有国务院和文化部制定的一些关于演员的从业资格,演员职称考试,经纪人制度的规定,以及关于演出市场方面的规定,先前的这些研究和有关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快速发展的演员就业趋势和其中的问题的解决。本文主要是采用了列举和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先从我国北京和上海关于演员就业的不同的调整方式说起,对这两个城市对于演员就业的两种调整法师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推演出演员的自雇是适合目前演员的就业趋势,然后从演员的概念、特点和就业形势中的推导出目前演员的就业采用的自雇就业的方式优于他雇的就业方式,在接下来的章节当中,对自雇制度进行阐述,分析自雇制度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然后文章分析了港台和国外在规范演员自雇就业方面的措施——实施行业协会保护演员的就业,在借鉴域外一些成熟制度之后,文章对于我国目前两种调整演员就业的方法进行了利弊分析,得到了自雇制度更加适合演员的就业的结论,文章的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目前对于演员就业发一些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从总体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演员的就业法律,并且在社会保障领域建立健全针对演员自雇就业一套制度,演员的自发组织的行业协会在保护演员的自雇就业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对国内目前没有明确采用的何种调整的的演员就业的情况下,在借鉴和分析域外关于演员的就业一些制度基础上,提出我国目前可以采用的调整演员就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