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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不仅是维持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的重要元素,也是各类化工产业的必要原料,盐业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长期对盐业实施国家管制,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这一体制曾为维护我国盐业市场秩序和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凸显,法治也更多地被应用于经济管理,但由一系列盐业法规建立起来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却不断引发垄断问题,极大地削弱了盐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市场效率低下,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盐业专营制度越来越受到质疑。2014年11月,工信部和中国盐业协会均确认我国将于2016年正式取消盐业专营,并实施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但盐业改革最终方案却并没有正式出台。因此,如何在盐业改革的新时期“依法治盐”,如何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手段解决盐业垄断问题就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本文将首先对我国的盐业发展以及盐业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现行盐业法规中立法层级低、权威性差、部分规定陈旧过时以及上下位法规之间冲突严重等问题,并由这些问题引发盐业经营管理中“政企合一”的畸形管理体制和“二元制”的畸形市场结构等弊端,由此导致我国盐业市场中垄断问题颇为严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时有发生。本文将全面分析盐业市场中的各类垄断问题的表现及其危害,并通过对美国的“普通商品”治理模式、日本的“法治渐进”治理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自由竞争”治理模式进行简要分析,分析三个国家或地区盐业治理与反垄断的有益经验并为我国的盐业垄断的法律规制提供借鉴。最后本文结合前述分析,认为在盐业改革实施前,应当以管制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互为边界理论”为基础,协调适用《反垄断法》;在实施盐业改革之后,应当充分吸取既有体制的教训,以问题为导向,构建合理的盐业市场竞争秩序,并实现盐业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适用,优先适用《反垄断法》解决盐业垄断问题,还提出在盐业改革后,尤其应当注意对可能发生的经营者集中以及垄断协议等盐业市场的新型垄断问题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