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体化调解制度”是在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开展调解工作的大格局之下,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基础之上,通过促使三种调解手段和成果的相互衔接、整合,公正高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理念、措施、机制的总称。目前我国调解工作中,党委领导、综治主管、部门配合、各方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已经确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调解运行机制也得已建立。针对集中发生的特定性质纠纷的“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调解机构、集中调解人员”的集中型一体化调解;针对非集中发生但适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共同参与的纠纷开展的联动型一体化调解;规定上一阶段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合同为司法调解所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的确认型一体化调解;统一规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受案条件、审查程序、裁量标准等的统一型一体化调解也开始探索运用,但仍存在衔接配合不顺畅,制度保障不到位,职能权限不统一等缺陷和问题。对此,要充分认识到一体化调解必要性,认识到一体化调解制度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选择,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经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实现行政、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必要选择,是创新社会管理,发挥法治整体效能的根本途径,并且在思想认识、部门配合、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等多方面具有行性。要明确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总体思路,通过加强立法,党委统揽,执法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等方法,提高调解质效,着力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一体化调解机制的构建;要明确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的基本框架,着力推进集中型、联动型、确认型、统一型等四种一体化调解类型的运用实施;要明确构建一体化调解的具体措施,推进人民法院委托案件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构建,推进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构建,推进检调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构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良法善治。本文共分三个部分,介绍了我国一体化调解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分析了我国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我国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框架和具体措施。第一部分调解制度的界定与我国一体化调解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析界定了调解制度的概念、分类和特征,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一体化调解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肯定一体化调解工作的成就,指出现行调解工作面临司法境况和社会形势,指出现行一体化调解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显现加强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进而推动一体化调解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第二部分我国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整合社会资源、实行执法与社会良性互动、弥补调解组织纠纷处理机制的固有缺陷、深化行政执法、司法改革发挥整体效通等四个方面,分析了一体化调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体现了的一体化调解制度在整合资源化解矛盾、与社会良性互动、平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融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优越性。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内在属性、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运行机制、实践经验和网络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了一体化调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我国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整体思路和基本框架指出了一体化调解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基本框架和具体措施,提出应在完善立法、提高调解水平、构建联动体系和党委统揽、部门齐抓、群众参与的局面下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明确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应着力推进集中型、联动型、确认型、统一型等四种一体化调解类型的运用实施。提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诉调一体制度的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构建;人民法院委托案件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构建;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构建和检调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构建构想。最后,结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小法院、小政府、大社会、大公民”社会模式,期待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构建会成为不同阶层的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培养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宝贵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