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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近年来一直是民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遗憾的是,尽管民法学者极力倡导在侵权责任法中纳入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内容,但最终的《侵权责任法》定案却并未涉及该制度的内容。这是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遇到了理论的障碍,传统民法理论恪守物权与债权的绝对划分,在解决好债权的相对性与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理论冲突之前,立法对此持谨慎的态度是正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对此缺乏救济,导致债的关系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因此,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虽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错过了《侵权责任法》的“第一班车”,但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可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最终确定第三人侵害债权救济制度,逐步完善侵权责任法体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救济制度的一般理论。这部分主要是介绍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背景:首先,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分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保护的是债权关系,而非仅仅是债权,因此被侵权人不仅包括债权人,还应当包括债务人;再次,为明确典型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对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最后,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建立的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得出比较结论。第二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救济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是为构建救济制度搭建理论框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并非对传统理论物、债之分的颠覆,而是对传统二元结构逻辑性与合理性的补充,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乃是出于对权利本身的尊重。通过分析台湾地区有关请求权基础的规定,进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找寻请求权基础。第三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这部分是构建救济制度的核心。目前有关责任承担方面的研究不少,但救济制度的设计仍然不够完善。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也有期待利益,如果债权关系受损,在债务人无过错的情况下,缺乏对债务人的救济是不公平的。第四部分,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立法上的缺失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救济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尤为必要。然而传统民法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方式是存在漏洞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责任是对传统民法救济方式的补充。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救济制度的对策。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本文主张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纳入侵权法体系进行调整,并采用概括式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上,本文建议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途径。最后,拙拟法律条文的形式给出了制度设计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