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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向现代化社会过渡相适应的政府管理机制和模式。而地方政府具有中央政府所不可替代的管理地方经济和地方公共事务的功能。地方政府法治化,具备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三者合一的性质,才能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最充分的反映和表达,社会各方面的正当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和满足,以此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全面发展。中国的历史及客观现实条件,决定中国的现代化运动是一条主要由政府推进的经济现代化运动,而与经济现代化运动相联系的法治化运动,亦必须选择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在“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上,地方政府除了依法行政,向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外,要发挥制度创新的作用。新制度的安排,由地方政府提出和进行试验,当实践证明新制度安排的收益大于旧制度安排,并具有可行性和普遍性后,中央政府再借助强制性权力使其获得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来推动新制度安排。在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地方政府要积极培育私营经济;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还权于企业,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环境;通过总量手段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在市场失灵的条件下酌情使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加以弥补。细分经济职能,建立地方政府责任体系,建设服务型、管理型的政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行政服务和健全公正的司法体制。地方政府官员要笃信法律、服从法律、宣传法律,致力于在全社会建立尊重、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