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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据法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分配上主要表现为被告行政机关的一种负担,从而形成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区别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鲜明特征。但这种现象本身并不能说明决定这种现象的理论基础,也不能对实践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本文认为,举证责任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面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裁决案件的必要。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程序正义的考虑,案件真实仍然是法院的追求目标。那么,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任何诉讼类型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独立主张,在此基础上,再权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本文通过对各种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和特定待证事实的分析,最终形成了一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体系:即在一般标准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能力强势方举证的分配原则,在特殊标准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于不同案件事实的举证现实性。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性质的界定和理论上的不同认识,旨在对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二部分是关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主要是通过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考察和比较,形成研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科学思路,并提出了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体系;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考察,对相关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逐一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对待证事实进行符合研究需要的划分,并根据本文提出的标准体系对几种特定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