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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爱德华一世被誉为英格兰的优士丁尼,其立法成就似乎已经被默认为是一种十分主动的、系统的工作。但是,如果对立法的考察不只是从法律文本出发,而是结合学者对于当时所做的一些社会史研究进行考察的话,结论恐怕会有所不同。即便回归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司法案例,这些真实发生过的案件真的就支持“英格兰的优士丁尼”这样的名望吗?就本文的考察而言,答案显得有些模棱两可。这与爱德华一世在不同的立法中展现的角色和立法智慧有关。概括而言,爱德华一世曾经借用一部对羊毛制品征收关税的许可令而顺势建立起了全国性的关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爱德华一世本人发挥的作用足够说明其具有高屋建瓴的立法远见与能力。但在生涯中期的《土地买售制定法》中,爱德华一世又表现出了“因时制宜”的立法思想,只是将眼前的需要变现为法令的规定,用于辅助自己的统治。除此之外,作为立法生涯顶峰的《威斯敏斯特制定法》虽然对于当时以及后来数个世纪的英格兰与威尔士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由于法令本身规定琐碎细致,缺乏为后人铭记的经典篇章而没有引起足够多的关注。这些原因都令判断爱德华一世的立法举动变得略显困难。但是如果考虑到立法所带来的真实影响,判断就变得更加容易。虽然现在可见的案例汇编都存在不完整的问题,但实际上仅收集到的巡回法庭、王座法庭和各地特权法庭、领主法庭的各类案件已经逾数百件。就此数量而言,对当时法令的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已经十分可行。就案例来看,爱德华一世的立法实施之后与其初衷基本相符,都能够达到规范封建领主,保护平民百姓的权利,稳定社会治安,将王国的统一法令尽可能地推行至各地的目的。就这个层面而言,爱德华一世的立法活动可以说是成功的。毕竟对于一个国王而言,现世的立法效果远远比后世的声名更加重要。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普通法”开始变的愈加“普通”,王国各地都可以见到通行法令的情况,这一贡献也是爱德华一世无法预见的。尽管在爱德华一世的生涯末期英格兰因为国王的错误决定而一度陷入尴尬的境地,但这也无法掩盖爱德华一世辉煌的前十三年。英格兰的国库在征服苏格兰期间一度频临崩溃,原本建立起的正常的财政制度也被爱德华一世摧毁殆尽。加之爱德华一世向意大利商人大肆举债,致使英格兰积重难返。最终爱德华一世是在财政破产中宣告结束了对英格兰的统治。以现在的观点而言,爱德华一世的生涯前后时期泾渭分明,其中的剧变已经无法证明,只能依靠后人的推测。但综合前述说明,可以认为,爱德华一世后期的政治活动无损于生涯前期的立法活动。因此,本文认为虽然“英格兰的优士丁尼”恐怕有所过誉,但爱德华一世仍不失为一位优秀的立法者。考虑到爱德华一世首先是以国王的身份取得了如此高的立法成就,且几乎所有的成就都来自于生涯的前十三年,其聪明才智也就更加令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