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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使用引起了整个世界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影响了社会集体记忆的性质,带给了人类太多的第一次。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人的综合素质提高的也迅速。尤其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而晓知天下,这使得社会的整体知识水平得到了提高,社会公众对于自身应当公正地享有的权利的需求愈加强烈。但人们对于自身权利与责任的认识仍有许多不明确之处。这在法制建设尤其是档案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的我国,引起了许多矛盾。同时,随着社会民主意识的提高,各种档案主体的法律意识增强,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从档案主体各自的角度一一阐述,希望能够对三大主体自身权利与责任的厘清有所助益,对档案部门正确认识自身职责有所帮助,以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哲学和社会学主、客体的合理划分开始,首先阐述了档案客体的实体属性、信息属性以及档案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其中,更为详细地论证了无论是传统载体还是数字形式的档案,都具有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然后将哲学领域的主客体划分与法学领域中民法的立法基础相结合,将档案行为的主体划分为档案所有者、档案管理者和档案利用者。在第二部分中,文章分析了档案所有者对档案的所有权、档案信息知识产权以及档案行为中的隐私权。结合《民法》、《宪法》、以及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档案所有权的归属与变更、档案信息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变更、档案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以及档案隐私权的相关内容作了详细阐述。在第三部分中,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结合国内外档案管理部门的划分情况,文章首先对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职能、监控权以及行政执法权的合理行使作了分析,之后阐述了档案业务管理部门的实体管理职能和相关的档案公布权。《档案法》对档案的公布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疑点。档案法中对公布权的规定有明确的不协调之处,档案公布性质的不统一,档案公布有时是档案馆的义务,有时是档案馆的权利。文章从档案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档案公布权的归属及其合理行使。在第四部分中,文章阐述了档案利用者的几种权利和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包括:档案利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档案利用者对于档案的使用权以及档案利用者的知情权等。其中,主要介绍了档案使用权的可转让性、利用者知情权在我国的现状以及知情权与档案信息公开和隐私权的对抗等内容。最后,作为结束语,文章从档案管理部门的角度,对档案行为主体的上述种种权利的保障与限制,提出了一些措施。面对信息时代和市场经济带来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档案部门应当在努力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丰富馆藏的同时,不断地改革和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与方法。虽然我国档案法律法规建设不尽如人意,但是,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及档案学界都在努力地探索着,希望能够逐步稳妥地完善档案学理论以及档案法治建设。档案实践部门也在实践中摸索着寻找出路。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档案这一资源以及与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许许多多的实践活动告诉我们,档案事业将日新月异,不断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