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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文学作为两门独立的学科,区分不是绝对化的,都需要语言的诠释,都需要结合语境具体理解。“法学与文学”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近年来逐渐为国人所知晓。法学与文学之间有一个丰富但混乱的潜在关联,它们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对两门学科的比较研究可以实现知识增量,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文学领域,扩展文学研究的视野。首先,法学与文学的价值追求存在差异。其次,法学与文学因为其价值追求的差异决定了其语言的差异,从学科和语言本身的功能来看,这种差异都是必然存在的。所以,我们在解读法学规则和文学文本时要充分重视语言的语境性特征,对于文学文本来说,这种解读方式尤其重要。它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文学与法学在价值取向上,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更可以让我们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差异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来理解文学与法学在语言选择上的差异性,即便是表达类似或相同的主题。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更好地理解语言的语境性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