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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源于英国的一种十分灵活地为他人管理财产的经济行为,它主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从事财产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以及从事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受托人从事这些经济行为,与其他的主体直接从事这些经济行为一样,都已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但在信托中,受托人从事上述经济行为时,前置了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为,它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包括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并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信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和行为,我国也已有《信托法》专门加以调整和规范。但是,我国还缺乏专门针对信托的税收法律制度。信托的出现,造成了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适用困难,例如造成了信托税收方面的纳税主体不明确、征税客体难以界定、纳税环节不甚清楚、适用税率不能达成统一等问题。由于信托具有制度设计上的灵活性,利用信托可以有效地减轻当事人的纳税负担,则引发了为获取高额利润的人们利用信托进行避税,以致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和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已加入了WTO,参加了G20国框架下国际反避税行动,承认并接受了OECD关于国际税收透明度标准和信息交换原则。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既要充分理解和传承信托制度的精髓,使信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又要完善信托涉税信息透明度法律制度等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保障国家税收和纳税人权益。这就要求我们正确界定信托涉税信息透明度的涵义,掌握其特征,理清与信托反避税的关系;同时应当详细分析我国构建信托涉税信息透明度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就构建信托涉税信息透明度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提出构想。构建信托涉税信息透明度法律制度,需要确定其目标,设定税收公平、实质课税、信托涉税信息获取便捷原则、信托税收利益平衡、信托涉税信息共享的原则;构建信托涉税信息透明度法律制度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信息的权属、信息的记录保存、信息的合法获取、信息交换的制度,提出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