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司法腐败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毒瘤。徇私枉法罪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司法是主持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而执法不公必将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它直接危害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降低司法机关的信誉,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危害。由于本罪在最初的立法中即存在一定的欠缺,改革开放后社会生活中的相关问题即已凸显,但是经过刑法十几年仍然未对本罪加以全面的修正,而仅仅是以司法解释等来对司法实务部门加以引导,立法有些滞后于实际的需要。同时,由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导致对本罪的完善举步维艰,从而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徇情枉法进行追诉、裁判等违法行为监督不力、打击不严,出现了大量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得不到刑罚严厉惩处的现象。笔者在综合古今中外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规定,吸收有关研究成果的精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徇私枉法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内部的诸多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梳理,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共三万余字,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徇私枉法罪的概述。先介绍徇私枉法罪的罪名由来,然后介绍历史沿革,即中西方对本罪的不同规定及其发展演进,并总结出各自的特点及值得借鉴之处。第二部分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对本罪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以理论界争议较大且见仁见智的问题为重点展开。第三部分介绍本罪的司法认定,主要是从本罪与相关犯罪的比较区分、罪数认定等方面着手,如罪与非罪的界限,与包庇罪、伪证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之间的区别等。第四部分是对本罪的立法完善,借鉴我国古代及现代国外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徇私枉法罪进行完善,主要包括:罪名设置,拟以“刑事枉法追诉、不追诉、裁判罪”代替本罪;刑种设置,增设资格刑、财产刑等主刑之外的辅助刑罚;刑度设置,即在“罪刑相当”原则的指引下,结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职务犯罪的刑期设置,确立适当的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