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构成与认定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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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由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决定的人身权利或其它权利。本文拟在批判这种通说见解的基础上,构筑本罪主要客体的价值序位,重新认识本罪的次要客体,并以此为中心,探讨本罪的构成及认定。本文的主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和重构了本罪的客体,认为本罪主要客体是有本权的占有和未占有的本权,以及两种事实上的占有,即无人享有本权的事实上的占有与只有原权利人享有本权的事实上的占有,并依次分为三个价值序列,前后位阶的客体是递补关系,这也是以威胁方式行使财产权行为的合法根据所在。本罪的次要客体则是为一般犯罪方法所决定的人身自由中的意思决定自由。本章并从辨析本罪与诈骗罪及抢劫罪入手,阐述本罪次要客体重构后具有的区分功能。第二章对本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了解读,认为本罪威胁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使得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受限。被害人恐惧与否的判断标准宜采主观说,其与本罪的成立无关,但直接关系到本罪是否既遂。双重客体的犯罪只有主、次要客体都被侵犯时,才可能构成既遂,而只有让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威胁行为才侵犯本罪的次要客体。第三章考察了以威胁方式行使财产权行为与本罪的关系,认为以威胁方式行使财产权行为分为两类:以威胁方式行使物权行为和以威胁方式行使债权行为,消费者以威胁方式维权属于后者,并得出以下结论,行为人以行使财产权的目的,在权利范围内,以具有相当性的威胁行为行使财产权的,不侵犯本罪的客体,不会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害,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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