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竞争效果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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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如火如荼地发展,平台企业通过混合合并的方式进行跨界整合打造平台生态圈,不断拓展和完善自身的商业版图,巩固和增强自己的优势地位。虽然混合合并可以产生范围经济、节省交易成本但依旧可能会因产生协调效应和单边效应削弱市场的竞争关系,这一点在竞争动态性强、网络效应强和双边市场特征明显的平台经济领域当中更为明显,这也构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对此,如何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竞争效果进行有效认定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将要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本文想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平台经济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审查实务进行梳理总结,发现传统反垄断规则和分析工具无法有效解决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所引起的垄断问题,并提出应当以竞争效果认定作为突破口的观点。同时借鉴域外相关理论、实务经验,建立适用于我国的以竞争效果认定贯穿的事前控制制度、事中审查框架和事后追踪复查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导论。首先是本文问题的提出,如何就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竞争效果进行认定?接着对学界既有的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审查问题的研究作综述。其次是本文的研究设计,交代了研究对象、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最后指出了本文的创新在于构建了以竞争效果认定为突破口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审查路径,丰富了学界的相关理论研究;不足之处在于未能针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审查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并提出更详实的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对平台企业及其混合合并特殊性问题总结和传统反垄断审查框架面临挑战的简要概述。首先提出平台企业及其混合合并行为存在特殊性和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理由。其次由于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混合合并并不会直接导致竞争恶化的传统观点和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特殊性导致我国陷入规则与分析工具考验。例如:相关市场界定和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效果的特殊表现形式。最后根据我国反垄断审查的逻辑起点,提出困境的突破口在于精准认定竞争效果。第三部分是典型案例分析。笔者通过对欧盟、美国以及我国境内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案例进行案例分析,以及梳理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历史发展脉络,总结出欧盟、美国和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基本标准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竞争效果分析的考量因素。并对竞争效果进行总结,即协调效应和非协调效应。第四部分是笔者提出对具体审查操作完善的建议。根据前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理论现状和实务经验为基础,结合具体国情,优化、完善我国的竞争效果认定具体操作。形成以市场结构分析为基础,着重市场行为分析的解决路径。第五部分章是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应当在依法科学监管和鼓励创新的宏观价值引领下,首先修改现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申报时要将交易额标准纳入其中。其次完善基于竞争效果认定为导向的经营者合并救济制度,以完成合并救济的精准适用。最后应构建经营者集中事后追踪复查制度,可以有效对竞争效果认定实现再次检视,实现竞争效果的事前预测和认定结果复查的闭环,完成执法经验的总结提升。最终形成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审查事前控制,事中审查和事后追踪复查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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