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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是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房地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和直接税,一方面由拥有财产价值更多的人负担税收,更体现了税负的公平性,另一方面这种税收不能转嫁,所以更能培养公民的税收意识,促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目前,房地产税是西方国家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是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我国也有房地产税,但存在税费不清、“重流通,轻保有”、重复征税、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等问题。随着房地产的发展,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在加大。但与土地出让制度相适应,居住用房的房地产均在交易环节缴税,在保有环节不缴税。同时,一次性买断的土地使用费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依赖度的上升,在土地供给不可持续的情况下,存在潜在财政风险。将居住用房纳入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统一房地产税,旨在理顺经营性用房和非经营性用房在流通环节和保有环节的税收关系,统一纳税标准,并对土地出让金制度进行改革,完成房地产领域的费改税。因此,统一房地产税实际上是对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地产税、归并现行的房地产收费、协调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为房地产税并扩大征收范围,针对已经缴纳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在剩余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免征房地产税。费改税即土地出让金并入房地产税是统一房地产税的重点。但要区分土地出让价款和土地出让金,仅将土地出让金而非土地出让价款并入房地产税,对土地开发成本和拆迁安置费用,应在取得土地时缴纳,而且土地出让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向开发商收取开发销售阶段的土地出让金,之后再向产权购买人收取房地产税。征收统一的房地产税法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的角度,统一制定房地产税法是我国发展方式转型的根本要求,是完善深化财税体制管理的需要,也是房地产税费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房地产税的试点、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施行以及对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的工作均为统一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房地产税立法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并进行具体的税制要素设计,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的支持,包括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建立完善的不动产价值评估制度两方面。除绪论和结语外,文章分为五个部分来阐述本论题。第一部分,房地产税的基本理论。房地产税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成熟的税种,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很深入,本部分借鉴国外理论,介绍了房地产税的概念、特征,并详细介绍了房地产税的征税基础,从公共经济学、房地产经济学以及经济法学基础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面临的挑战及改革。包括房地产税收制度以及土地出让金制度两个方面。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GDP的增长,全面改善了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但在土地资源稀缺和发展方式转型的今天,房地产投资驱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与此相适应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面临极大挑战。基于这些问题,我国亟需整合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制度,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我国统一制定房地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统一制定房地产税法的必要性包括发展方式转型、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以及房地产税费领域的重要内容三方面,而相关试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及对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的经验使得统一制定房地产税法具备了可行性。第四部分,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提供建议,从立法原则和具体税制设计两方面进行分析。房地产税立法需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三原则,而具体规则上对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税收征管措施均提供了具体的建议。第五部分,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配套制度。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广、影响面大,且我国没有征收财产税的传统,因此,相关配套制度的保证与支持尤为重要。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建立不动产价值评估制度是房地产税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