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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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我国高空抛物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为了有效应对屡见不鲜的高空抛物案件,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制,从早先的民事法律规制阶段,进入到了刑事法律规制的新阶段;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1条之二,确定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单独设立了“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高空抛物采取何种罪名才可科学、准确、充分评价,存在较大争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司法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多采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关于高空抛物行为,则是认定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本文通过分析高空抛物行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认为此种前后重大的转变并非仅仅是由于立法的变迁所致,最为深刻的原因在于,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侵害法益并不明确具体,难以在实践中发挥法益的指导功能,从而准确认定高空抛物行为。因此,本文采取刑法教义学的分析方法,注重体系性研究视角,忠于刑法条文规定,通过规范化的分析与解释,明确高空抛物罪的刑法教义学模型。首先,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着手,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并不具备行为时无法预料和把控危害后果,且造成的危害后果呈现出开放性和扩大性的行为属性,不符合公共安全法益的核心内涵,因而其侵害法益的法益并非属于公共安全法益,而是国民生活秩序的安宁稳定。其次,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规范化分析;对本罪的客观要件,如“高空”、“抛掷”、“物品”,进行规范化的解读。对本罪的主观罪过,采取刑法规范内部自洽性的研究路径,并且结合当前学术界的相关观点、争论,认为其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类型为概括的故意。再次,以法益实害性后果和法益危险性后果为区分维度,对高空抛物罪和其他分则罪名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关于高空抛物罪的不作为犯形式和牵连犯形式进行分析。由于高空抛物行为自身的特殊样态以及刑法条文表述的高度抽象,因而确有必要通过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路径,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同时以保护法益和立法目的为导向,强化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类型,清晰解释高空抛物罪个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化内涵,理清本罪与刑法分则其他罪名的界限和竞合以及其他司法实务中的操作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正确适用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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