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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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程三昌贪污案一审判决的公开宣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再一次引发各界热议。为完善刑事诉讼体系,实现反腐败追逃追赃导向,我国于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并对其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加以详尽规定,体现其诉讼价值与程序要义。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固有之局限,即无法保障被追诉人庭审参与权得以完全实现,立法以“重新审理程序”作为救济被追诉人庭审参与权之途径,在被追诉人到案的情形下以程序的重新启动作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性保障。综观现今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的规定,在程序的启动、审理流程以及程序效力等方面都有未完善之处,立法的缺失不利于重新审理程序的落实,故需对其加以弥补。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概述”,主要以立法缘由、基本内涵为主体框架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做出简要概述,形成对重新审理程序的整体性认知。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现存问题”,主要介绍了重新审理程序在程序启动、审理流程以及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加以分析,阐明本文讨论研究的重点。第三部分是“域外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探析”,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的具体设计,从中寻找共同与差异,并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的完善提供思路;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完善路径”,该部分主要是针对上文提及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望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的实践应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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