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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6年就在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一系列诉讼权利,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保留了这些规定,并作出了一些修改。但总体看来,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与同为诉讼当事方的被告人相比显得薄弱,而且与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匹配。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水平相比于西方法律发达国家更有较大差距,尚存诸多不足之处,须加以完善。造成该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拟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的入手,然后在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状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立法构想。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组成。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从被害人概念的界定、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着手,引申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然后从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诉讼平等等角度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进行探究,同时阐明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国外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考察。该部分选取各诉讼模式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国家,对其被害人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状况进行介绍找出其中存在的差异,挖掘出其中共通性的因素,意图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与不足。该部分基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通过新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对比展现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上所发生的改变,描述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不足。第四部分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构想。该部分首先从宏观上提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完善的总体思路,进而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和制度建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