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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过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汽车消费正从奢侈品变成为普通消费品,在提高效率、方便生活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给公众带来了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这部行政法规出台前,虽然全国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分散的制度以及执行标准上不尽统一,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方面,依然感到力不从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适时推出,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有利于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与传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相比,确立了不少新的原则,如保险公司总体经营不亏不盈原则、强制承保、费率与驾驶违章记录挂钩、交通事故新的责任分担原则下的保险赔偿、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对受害人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等等,这些变化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了解这些变化对于每个人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论文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原理和实务比较作为分析对象,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意义、作用以及其自身的缺陷;通过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比较分析,展示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优劣。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介,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包括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背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历史演进。第二部分通过一个简单的经济学分析,论证交强险在减少恶意逃逸行为以及使驾驶行为更加谨慎的问题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第三部分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比较分析,展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优劣之处。比较分析的内容包括保险的基本关系,如保险主体、保险客体、保险关系;承保实务比较,如承保限额、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理赔实务比较,如理赔流程比较、赔偿处理比较,包括赔偿的免赔率、赔偿的依据、标准等。第四部分将从我国的司法环境出发,提出交强险制度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